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全市优先发展领域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际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

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

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市科技局配合)

2.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

1.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多渠道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的示范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2.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我市已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

1.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合作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配合)

五、激励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1.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内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市国资委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2.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授予一定额度内的研发费用支出自主权。(市国资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4.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市国资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

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1.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在我市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2.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给予科技人员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时,获奖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的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3.支持我市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配合)

八、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我市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我市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

九、完善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1.支持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区市县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

2.建立市属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配合)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1.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连创新创业。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科技人才创业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海外优秀专家集聚等5项专项计划及相关配套服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

2.开展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3.积极探索支持市外人才的柔性引进政策。(市人社局)

十一、强化对中央部属及省属驻连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

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和省属驻连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给予解决。(市科技局)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市、区市县(先导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市科技局)

十三、促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建立大连市服务机构资源库,完善“科技指南针”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国际合作等提供科技服务。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机构,可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金融局配合)

十四、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措施。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取消影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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